为避免产生纠纷 遗嘱公证越来越普遍
本期公证大讲堂由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杨易讲解我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杨易介绍,我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继承法》,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成为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
杨易以重庆为例介绍,2013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继承纠纷案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只占1.16%。2014年,上半年则更低,仅为0.8%。相比之下,更多的继承案件流向了公证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仅仅遗产继承公证,一年就有2000多件。2013年,全国3000多家公证处的遗产继承公证量将近63万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
对于遗嘱问题杨易作了一些介绍和思考。关于公证遗嘱,杨易说,目前有三个观点,一是继续维持现有继承法的规定不变。二是主张取消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一致。三是原则上承认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但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生效后被继承人新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应当承认。
关于密封遗嘱,被继承人立密封遗嘱,应当在遗嘱上签名之后,将其密封,并在封缝处签名,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对遗嘱进行公证。关于共同遗嘱,共同遗嘱也称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的各自的或共同的财产。共同遗嘱以夫妻双方合立的夫妻共同遗嘱为常见。
我国在《继承法》施行前,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上有的也承认共同遗嘱。但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意见不一致。
通讯员 陈耀华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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