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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漏油,骑车人滑倒摔伤 法院:货车投保公司赔

12-09 娱乐要闻

  市民李某在南京江宁区骑车时,因为路面有油打滑摔倒受伤。好好的路面哪来的油呢?原来,这是从路边一辆货车上的货物中滴漏的。

  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货车驾驶员徐某决定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李某没有与货车相撞,同时漏油的是货物而不是车辆本身,那么这到底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进而保险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法官给出了答案。 通讯员 江研 徐璐璐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保险公司: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2016年12月7日,徐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将重型货车停放在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城东路口,车厢内货物漏油到附近路段,造成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漏油路段时摔倒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据了解,该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李某损失医疗费近3万元,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保险公司赔偿。

  这起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事发当时这辆货车是停放在路边,因此各方对由谁来承担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是遗撒物致损,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纠纷,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致人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范畴,故自己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满足交通事故的判定要素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停放在公共道路边的车辆所载货物漏洒致人损害,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必须满足以下要素: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徐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将重型货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车厢内货物漏油到附近路段,导致李某骑电动车至此路段摔倒受伤,满足上述交通事故的判定要素,符合交通事故的概念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事故是因车上所载货物漏油所致,虽然表面上并非由车辆本身所造成,但实际上也是因徐某对车辆管理不善致使所载货物漏洒造成路面湿滑,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没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车上货物漏油至事发路段造成损害不应脱离其车辆载体单独进行评价,在此情形下该车辆和所载货物结合为一个整体,从空间和时间上都应视为车辆整体构成对道路正常通行的妨碍,故不因系货物漏油而影响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因此,本案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整的范畴。

  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造成案涉事故的原因来看,如果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案涉事故的事实因果关系为,徐某路边停放车辆——未尽审慎管理、查验和风险提示义务——货物漏洒——李某受伤,属于多个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情形,各个原因连续发生、不能割裂看待。

  而造成案涉事故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徐某未对停放车辆所载货物的安全装载情况尽到审慎管理、查验和风险提示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该原因即为本案事故的近因,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

  同时,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立法初衷来说,是为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使其及时获得赔偿、损失得到填补,这也是通过交强险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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