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扬子晚报讯 (记者 王国柱) 12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兴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兴尧利用担任淮安市淮阴区区长、洪泽县县长、洪泽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共计93万元。担任洪泽县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讨论、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擅自决定将"古水街"项目转让给中浦集团,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385.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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