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年老后 子女仍须尽赡养义务
扬子晚报讯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建砝) 近年,随着离婚率的增长,普遍关心的是夫妻双方离异后,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赡养老人问题,却忽略了自己离婚后将来丧失劳动能力子女们是否承担起赡养义务。
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很好地说明了当父母离异后其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子女们理应承担起赡养义务与责任。
原告梅某与被告余某、余某某系母子女关系,1988年原告梅某与丈夫离婚,两被告由其父亲抚养,梅某定期支付抚养费。现在原告梅某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每年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并且需要人护理,但是原告梅某每月仅有850元生活费,而被告余某、余某某对原告梅某不闻不问。因此,梅某要求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原告后期住院期间医疗费与护理费。
建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理应尽到赡养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分别探望原告至少一次;被告在原告生病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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