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影视法律有何不同?专访好莱坞娱乐法律师 | 河豚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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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专栏作者/达伦糕 祝追追
如果在国内的行业内部聊起律师,大家首先想到的是那些在董事长办公室附近认真埋头阅览合同,审核条款,起草协议,修改章程的人。
国内影视行业的人事编制非常有趣,有管理层,也有创作人员,有营销,也有行政,还有财务,法务。问起其他部门的员工,估计都会笼统地称公司里的律师为“法务”;“法务”也很少会主导参与商业谈判,一般也只有到了合作需要白纸黑字的时候,他们才会显示出自己的能量。
这样的情况在好莱坞则完全相反,娱乐法律师,在整个好莱坞生态体系中,是举足轻重的存在——不仅仅是过合同,他们几乎是掌管商业合作乃至行业变迁命脉的权力人士。
没有人叫他们“法务”,他们在行业中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叫“dealmaker”。律师权力之大,掌握信息之多,有时候使得他们成了这个行业真正的主宰者。他们对于行业的了解一点都不比任何一家大公司的CEO, CFO或者知名制片人要少。
以往,在好莱坞如此显要的行业位置自然都是由“根正苗红”的本土律师把持,就是你能够想象到的那些衣冠楚楚的白人大叔大爷。一直以来能够在好莱坞立足的能够讲中文,同时又熟悉中美娱乐产业环境和规则的律师并不多见。
不过随着中国电影专业化的深入以及越来越多法律人才在美国求学就业,近些年也开始涌现出不少精通娱乐法相关领域的中国律师。我们在好莱坞就找到了一位已经在当地从业多年,经手过许多同类型案例的律师谭君子女士。她同我们分享了不少中资在好莱坞运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好莱坞处处可见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谭君子律师工作非常繁忙,除了周中长时间的工作,周末还需要做一些义务志愿者活动,能够争取到她的时间做一个采访着实不易,因此我们在与她约定日程之后,赶紧直奔主题请她分享了一些在好莱坞作为中国律师所看到的行业情况。
“关于娱乐法律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传统法律体系里没有娱乐法这一个部门法,娱乐法本质上是对法律实践以行业为导向做的划分。从事娱乐法业务主要涉及到的是对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解,以及大量的谈判经验和对行业规则的了解。虽然是律师,但我们其实是一半律师、一半商务顾问的角色,经常会在具体的项目谈判上协助公司判断交易走向。”
谭律师年纪并不大,但是在法律方面的学习和从业经验已经长达十年,从法律专业层面讲述了所谓娱乐法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定位。
“电影、电视、新媒体等都各自是呈现内容的一种媒介。以电影为例,做电影是个内容创作的过程,其中包括电影融资(包括股权或债权融资,以及相关联的完片担保等)、版权购买、剧本开发、绿灯通过项目,投入制作、预售、发行等。非studio的独立影片一般会做完片担保,保障项目按时间表按预算完成。整个过程娱乐律师都是主导商业谈判和合约起草的,包括版权购买的期权协议,投资协议,向银行借款的协议,完片担保文件,与编剧、导演、制片人、艺人甚至类似灯光,场记等剧组成员的协议,等等。”
中国时下的娱乐公司也越来越倾向效法好莱坞的模式,在不同的环节都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谭律师对于这一点也有所体会:“相对于美国注重专业化细分而言,国内律师很多时候能够参与到一个客户所需服务的方方面面,但两国的这种区别可能正在缩小。中国更多的是代表客户,客户需要什么做什么,以服务一个客户为中心。法律的核心是信任,到底是相信公司还是相信人。国内更多是分部门法,现在更偏行业,也有从话题出发。”
在谭律师看来,一个国家娱乐相关法律的成熟与否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的完善程度息息相关:“由于中国文娱行业本身涉及到律师大范围参与的发展阶段比较短,没人能完全定义国内的娱乐法是什么,可能很多时候是通过服务的对象来定义的。美国的娱乐行业工业化历程足够长,使得参与其中的律师能够从实践中总结出很多通用的行业法则,这些法则支持着今天的好莱坞的行业实践。我和中国律师有合作,代表客户从国内到国外来投资。国内不一定按国外的方式来做,没有那么成型。在国内,律师在行业间的流动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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