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沃派博客 每天不定时发布IT文章相关资讯
当前位置:沃派博客-沃派网 > IT文章 > 正文

试听满意不退学费 报名培训班当心这些“霸王条款”

07-30 IT文章

  谢正军/图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重庆市上半年消费投诉数据显示,校外教育培训投诉居高不下,同比增长24.1%。没有办学资质、没有营业执照、超纲超前培训、虚假宣传、关门停业、格式合同不公平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约谈,并对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要求各培训机构对照点评意见,对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进行自查,并及时予以整改。

  合同条款:培训机构教学期间,学生可先试听,满意后报名,对于通过试听后缴费报名的学员,学费不退。

  ●点评意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通过试听满意后缴费不能退费,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条款:培训方式为线下面授,如遇重大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线下面授,甲方可采取线上培训等方式作为替代,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前述替代方式提供培训,并对甲方根据相应方式实际提供的培训课时和培训期间予以确定和认可。

  ●点评意见: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培训机构不能进行线下面授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时间,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培训方式从线下变更为线上,剥夺了消费者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合同条款:如有国家招生政策变动,甲方允许乙方转专业,但不退学、不退费。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允许转专业但不予退学费,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合同条款: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该条款设定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合同条款:为保证辅导计划顺利完成,甲方有权更换辅导老师,但应提前通知乙方或乙方法定监护人。

  ●点评意见:培训合同中,若对辅导老师有具体约定,则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是违约;若对辅导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中途,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辅导老师的,则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应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该条款均设定培训机构有权变更辅导老师,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条款: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不得有损甲方声誉、形象,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声誉和形象上的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并消除影响。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该条款设定了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不平等条款。

  合同条款:甲方有责任为学员提供安全优质的教学场所。鉴于甲方属培训类学校且学员为未成年人,乙方监护人作为学员的监护人应在学员培训期间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乙方学员在未进入或离开甲方指定教室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员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条款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缩于其指定教室,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版权保护: 本文由 沃派博客-沃派网 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bdice.cn/html/107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