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互金企业该如何给监管一颗定心丸?

“P2P在2018年不好过,我相信在2019年也不会太好过。”
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科军看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2016年监管对互联网开始了专项整治,目前看来这一整治不仅还没结束,甚至有愈演愈烈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新金融从业者应该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态势进行了解,然后去顺应它,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力。
近日,在胡润百富、小铜人联合主办的“2019胡润新金融百强榜”活动上,来自法律实务界的陈科军回顾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与监管的基本面,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可控性”和“运动式”两方面的特点,并对企业如何顺应这种监管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一直强调,他们之前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应该是金融+互联网,因为它的本质还是金融。”
回顾几年下来,目前互联网金融里最核心的业态有三个: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网络融资。
第三方支付不用多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互联网支付的典型代表。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方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各种合法的、不合法的金融产品都放到网上去销售,它是流量为王。
但事实上,法律关于“哪些金融产品能在共网络销售”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产品,其他的即使是合法的金融产品也不能在网上公开销售,比如信托产品、私募产品。
“但是我们现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出现了一些情况,我用马甲的形式,我不销售,我受托大家购买,我搞团购,还有的用各种资管类的方式、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进行网络销售,这就触碰到了监管红线。”
而在网络融资方面,主要细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借贷型融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P2P,第二种是股权类的众筹,也就是众筹股权。P2P这几年发展得非常快,目前处在一个重大的监管困境里;而股权众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发展起来。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面
介绍完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核心业态之后,再来看监管对它们的治理整顿。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监管态度主要有两点:一是颁发牌照,二是备付金存管。在颁发牌照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到现在为止还是一个临时牌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牌照的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但到现为止都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在没有上位法的时候,这种又必须要设定一个行政许可,当时我们国务院有个决定,可允许临时进行许可,但这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监管备付金方面,不得不提到2016年设立的网联,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所有备付金集中存在一家银行,并切断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家银行的直连通道,通过网联政府已经控制了第三方支付。
对于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金融专项整治专项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其实就两点:
第一点,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金融产品,你如果要发行就是非法经营;
第二点,向公众销售金融产品要拿牌照,向公众销售的公募金融产品只有两个——保险产品和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对于互联网融资尤其是P2P,通过梳理其监管背景不难发现,P2P发展到目前监管对其的态度是:要么合规备案,要么强制退出。
事实上,当下的监管要求与P2P平台的内在需求存在着一定矛盾。监管定性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但从本质上来讲,所有P2P平台就是一个影子银行,实践中依然未能脱离信用中介的本质。
从政府对P2P强监管思路来看,政府担心的是互联网金融脱离政府控制,变得不可控。
同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认定逐向收紧”、“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员工追诉面逐向收窄”、“P2P平台股权转让前后股东责任,老股东不承担新股东的责任”等刑事追责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
那么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这样一个监管基本面有什么特点?在陈科军看来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更在意对互联网金融的“可控性”,是否整治、如何整治主要看是否可控与可控的程度;二是监管执法状态目前还未摆脱运动式的痕迹。
首先,在可控性方面,具体来讲,金融为国之重器,既然是重器,就必须得可控,如果不可控了,政府就要整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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