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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劳动,不等于“自愿被996”

04-15 IT文章

在当前阶段,劳动者勤奋劳动是必须的,甚至是必要的,但这也不能以此推导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一定要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

勤奋劳动,不等于“自愿被996”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段时间以来,围绕部分企业实行“996工作制”的争议越来越热。一些舆论涉及的互联网大佬们也纷纷亮出自己的观点。比如,马云就多次谈及“996工作制”的问题,他认为:“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要求员工996并不妥当

毫无疑问,马云的观点不能说不正确。确实,一个人想要取得成功,没有付出超常的努力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便现在马云已经功成名就,但他表示自己的工作时间仍是12×12(即每天工作12小时,一年12个月都是如此)。无数的事实都证明,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世界上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

但是,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创业者或者企业家可以这样要求自己,但如果以此要求全体员工都要如此,则显然并不妥当。

在最近有关996的争论中,很多人提到,不应该抵制996,应该抵制的是强迫996,重要的是要有选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励志性的说教并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规定。

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强迫员工加班的现象自然越来越少。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偏长,加班现象普遍的问题依然存在。有关研究表明,我国九成行业周工时超过40小时,过半数行业每周要加班4小时以上。大多数行业的周加班时间(按标准工时40小时计算)在3-5小时之间,超过50%的行业的平均周工时超过了最高工时限制44小时。

大部分加班是“隐性强迫”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有些企业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外,更多的则是采取“隐性强迫”的手段。

其主要做法包括——将员工的底薪或者基本工资定得很低,不少企业干脆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员工的基本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按时上下班的话,那么就只能得到微薄的底薪或基本工资而勉强维持生计,要想多挣点就必须超时加班。

另一种做法则是加重员工的工作任务。有些企业虽然也是遵行八小时工作制,但给予员工的工作任务却超出了八小时所能完成的限额。于是,不少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超时加班。

很显然,这种“隐性强迫”有可能给员工带来的权益侵害更加严重。由于手段隐蔽,员工的超时加班工资也最容易被忽视,因而在不少企业中形成了用工的“潜规则”。这种现象还往往披上了员工“自愿加班”的外衣。

在互联网行业当中,员工加班更倾向于后一种可能。不过,在加班费方面,互联网行业比其他行业强多了。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区域,因而加班、甚至是996工作制等都是一个长期的刚需。而且,企业给员工支付的高薪,某种程度上涵盖了企业所支付的加班费用。在一些大的互联网企业,较少出现员工怨言,原因就是高昂的福利待遇。因而,很多人都热衷于“自愿加班”。

勤奋劳动,不等于“自愿被996”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96对员工造成多种不利影响

但是,由此来论证996的合理性可能弱了些。从长期超时违规加班对员工造成多方面的不利影响来看,许多调查发现,加班时间过长会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平衡。不少经常加班的年轻人没时间谈恋爱、没时间生育抚养孩子,也没有更多的时间陪伴父母家人。

此外,超时加班还容易诱发各种职业病,导致员工心理健康受损。一些行业和部门员工自杀和“过劳死”现象频频发生,与此不无关系。

企业之所以会热衷于让员工多加班,从根源上来说,还是对利润的追求使然。一些企业家认为,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中,如果员工拿得多,企业和企业家的利润就会减少;反之,如果能够想方设法降低劳动成本,甚至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技巧”压低员工工资,那么企业和企业家的所得就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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