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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新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前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07-19 IT文章

IT之家7月19日消息日前,国家邮政局通过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管理办法还规定,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以下为《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便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应当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寄递安全。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能快件箱。

第六条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七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第八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第九条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第十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收寄快件的,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维护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等正常运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服务异常、中断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

第十三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

第十四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撤除已备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按照快递末端网点撤销备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为不同主体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注意事项通知、数据管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与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中止合作的,应当协商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向快递从业人员分配智能快件箱使用权限的情况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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