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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支付垄断的正确姿态

07-10 IT文章

  近年来,对网络产业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日渐增多。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创新在全球的兴起,这一现象也延续到了支付领域。负责竞争事务的欧盟执行委员于2019年年初认定万事达卡公司限制银行业竞争,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罚款5.7亿欧元的处理决定。同一机构于2020年6月又对苹果支付提起了发垄断调查,调查的重点是苹果支付“可能会扭曲竞争并减少选择和创新”,以及限制用户使用苹果支付购买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在中国,2020年5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员工李震起诉支付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这标志着在舆论界不断传出的应关注中国支付领域垄断现象的声音走到了法律层面。

  虽然欧洲的万事达卡组织和苹果支付的反垄断调查,牵扯到欧盟与美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恩恩怨怨,中国的支付垄断调查也涉及到传统支付服务商与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的利益纠葛。但是,第一,各国有《反垄断法》相关条款为依据;第二,因为支付体系的金融基础设施性质,各国有不尽相同、并动态调整的严格监管体制;第三,支付、清算、结算等众多环节及专业分工的存在,以及互联网背景下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使支付具有复杂产业链的结构特征。因此,在支付行业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上,需要谨慎求证,避免局部利益主体的绑架。

  市场份额是判断垄断的重要依据,但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极为困难,传统的替代分析法又受到“免费”甚至“倒补贴”定价的制约。关于对苹果支付的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分管竞争事务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韦斯塔格表示:“我们必须确保苹果公司采取的措施不会剥夺消费者从新支付技术中获得好处,包括更好的选择、质量、创新和有竞争力的价格等。”这一思路避开了互联网行业垄断调查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而是着重从对消费者福利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考垄断的角度。以下就依据这一框架,分别从消费者的选择权、支付服务的质量、行业的动态创新以及费率水平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中国网络支付的垄断问题。

  一、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图1所示,网络支付行业至少由四个相互关联的竞争性市场构成:银行账号、发起侧、转接清算和收单侧。图中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网络行业这四个市场中的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机构、聚合支付机构、银联以及网联。在网联成立以及连通公司近日拿到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后,银联独占转接清算市场的时代结束,中国的网络支付行业进入全链条竞争的时代。从机构来看,商业银行占据银行账号、发起侧和收单侧三个领域,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发起侧和收单侧提供服务,银联先天和各商业银行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提供发起侧(银联云闪付)、转接清算和收单侧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着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全链条优势。虽然支付宝和财付通所属的阿里和腾讯生态内,分别拥有网商银行和微众银行,但因远程开户受限,消费者无法开立一类银行账号,所以支付宝和财付通在网络支付服务中无法形成生态内闭环,资金的最终进出都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号体系。

 

图1 网络支付的市场构成

  当然,在零售支付市场,发起侧的市场竞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一笔交易的支付流程中,消费者相比于商家,有更强的支付入口选择话语权,同时在发起侧获客也是支付平台进行流量、数据及其他增值服务竞争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的数据,2013年以来我国网络支付的规模增长迅速,到2019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笔数是银行处理的网络支付笔数的4.5倍,但如果以金额计算,前者只有后者的10%,商业银行依然是最重要的服务商(图2)。非银行支付机构以提供小额生活场景的支付服务为主,不能据此推断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过高的市场份额。

  图2 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规模及结构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各年度“支付体系运行总情况”

  关于中国网络支付市场的垄断一说主要源于移动支付的数据,根据艾瑞的统计,近两年来支付宝和财付通呈现移动支付市场双寡头的特征,二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90%(图3)。但解读这个数据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图3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份额变化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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