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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悲剧背后:平台转移矛盾

03-08 IT文章

  3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显示,检察机关对周某春批准逮捕。

  前车之鉴历历在目,货拉拉为何仍旧步滴滴后尘?如今的滴滴从行程分享到一键报警等方面,加大平台服务和乘客保护力度。对于货拉拉等网络预约货运平台,为何没有吸取教训?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平台的边界何在,为何不提前监测问题?

  悲剧背后:

  未达成的搬运费 低价成事件导火索

  从警方通报的案情还原中,有几个关键点导致双方出现矛盾。2月6日当天在履行搬家订单时,周某春在询问用户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装车搬运服务、卸车搬运服务时被拒绝。途中周某春为了节省时间提前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更改了行车路线。在车某某提出车辆偏航时,周某春并未理会同时表达出对车某某的不满。车某某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时,周某春并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事件中,司机因为用户拒绝付费服务而心生不满,随后双方因为偏航问题未沟通导致用户跳车酿成悲剧。

  从该事件二人产生矛盾的根源来看,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国戬律师分析表示,根据警方通报,受害人当日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约车前往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总费用51元,而调查显示在这两点间乘坐出租车的价格也至少需要30多元。因此受害人支付的费用减去平台抽成和货车相对较高的使用成本后,司机实际能拿到手的费用是十分有限的,货车司机为了赚取更多的费用不断要求受害人使用搬运服务但遭到了受害人的拒绝,这也是二人产生矛盾的根源。随后货车司机为了抢单擅自更改行车路线使乘客产生恐惧心理,最终酿成案件的发生。

  国际新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郑磊同样表示,司机希望通过提供其他服务获得更多收入,与客户希望节省开支的愿望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这起事件中低价是一个导火索。

  业内人士分析称,回到货拉拉事件,在国内平台竞争机制之下——为了抢占市场争取用户,往往大打价格战,将价格压至最低,但其中复杂环节导致的成本与平台责任,则转嫁到了司机与消费者的身上。以货拉拉为例,司机单纯运输货物的收益与普通打车的价格相差无几,但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装货、卸货)。在这种情况下,明面上的平台规则,没能让司机得到应有的报酬,基本“赚搬运费”便成为一条隐形的规则,这就需要双方以协商甚至拉锯与争吵来进行交易,这无疑就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为之后的问题爆发埋下了隐患。

  当双方发生矛盾时,扮演“中介”角色的货拉拉并未及时监测问题,而是处于隐身状态。事件发生后,货拉拉在2月24日表示,平台存在多处问题需要整改:其一,安全预警缺失;其二,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其三,跟进速度慢。

  律师提醒:

  服务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未尽安保义务的最高可被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货拉拉平台的服务条款显示:“‘货拉拉’仅为阁下及参与面包车、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阁下同意及承认‘货拉拉’并非阁下的代理或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的代理,亦非雇用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之合约的任何一方。”

  “由此可见,货拉拉平台试图通过此条款在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扮演第三方中介者的角色,以规避用户与司机之间出现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谭国戬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货拉拉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谭国戬认为,货拉拉平台属于受《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根据该法承担包括消费者保护义务在内的各项经营者义务,货拉拉平台的服务条款中将自己定性为不参与用户-司机之间交易的第三方以规避法律责任的条款。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货拉拉平台在本案中仍须承担提供服务造成用户损害的责任。

  “平台一般要协调用户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允,输出服务,尤其是服务统一性、合规性、正规化方面,需要有价值输出,提供服务的安全性上面更是平台起码的要求,平台应该承担起必要的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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