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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否是“公共物品”或“基础设施”?

01-29 IT文章

微信是否是“公共物品”或“基础设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向远之

近期,有关微信限制抖音授权登陆的新闻引起了很大的风波,认为抖音碰瓷者有之,认为微信一家独大滥用地位者有之……其中又涉及互联网开放和垄断之争,事情的复杂程度可谓是令人头痛。

微信是否是“公共物品”或“基础设施”?

笔者认为,分析这个问题,需要从经济学、法律等多个角度出发,并结合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微信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创新?是否侵害了用户权益?这是最根本的问题。

首先,在争议中,存在“微信具有公共物品、属于基础设施等的说法,因此应该大度些”。那么先分析下,微信是否是”公共物品”或”基础设施”?

微信是基础设施吗?

要明确的是,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从来都没有行政法规确定过即时通信应该由什么软件来执行。微信出现时,也面临着国有电信运营商所推“飞信”的竞争,因此微信在创始阶段也并不引人注意,直至其迅猛发展,出乎了所有人预料,到最后的竞争胜出,可以说,既是市场的选择,也是企业努力的结果。

从影响力来看,微信如今似乎确已成中国互联网上的“基础设施”,但笔者认为,实则不然。

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存在的大量协议,通信运营商构建的强大网络,这些可以称呼为基础设施。而通信运营商有全程全网和普遍服务的职能,有电信级服务的严苛要求,相应的法规也明确要求其有保障网络稳定的义务,因此,电信网络才是真正的基础设施。

而作为微信,其实并不具有基础设施的作用,因为即使微信没有了,市场也会出现其他的类似软件来代替,还可以使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微信的稳定使用,是企业自身有规定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处于市场竞争的角色也决定了要保证微信正常使用,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企业如同电信运营商一样必须保证产品稳定使用的责任,这也正是因为微信并不是基础设施。

其次,微信也并非“公共物品”。

所谓公共物品,是“私人物品”的对称,具有不排他性,是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劳务。公共物品由于影响大、回收周期长,因此只有公共部门才能长期开发维护,比如国防或灯塔等产品;与此定义对应,可以明显看出,微信当然不是公共物品,表面上看起来不排他使用,是因为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来维护和开发,因此才可以容纳那么多用户。

微信因为是企业所开发,因此当然可以盈利,只不过腾讯现在选择了免费的方式,但不能因为企业做出了这种商业选择,就说微信是基础设施或是应该永远开放的公共物品。

那么微信为何在现在构建起了如此强大的竞争优势,以至于其他企业很难战胜呢?笔者认为,这和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密不可分。也就是随着网络的越来越大,用户的网络离心力就越弱,这是互联网公司最重要的竞争规律之一。作为目前排名第一的即时通信应用软件,微信连接起了最多的人,成了互联网的基础应用之一,因此构建了市场优势,但是这种市场优势并非永远存在,也是可以挑战的。

微信有义务对所有企业开放吗?

当然我们也看到,微信给腾讯形成了大量的竞争优势,这也是微信努力的成果,但笔者认为,腾讯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开放微信接口。

首先,微信是有专利的。

根据笔者查阅,发明专利全文为《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编号为“CN 101155324 B”申请时间是在2006年9月28日,公开于2008年4月2日)。其技术方案为:通过将用户的手机号、手机标识信息同步至服务器,建立起二者的映射关系,以手机号或与手机号对应的生成ID为即时通讯ID,用户之间通过手机号码进行关联。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到了这一专利的申请号为“200610116632.X”,2012年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面对广大网民,腾讯当然可以允许其使用专利,而对于抖音等平台而言,由于自身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在商言商,当然希望使用微信这个工具来给自己带来商业利益,那么抖音等平台是否有这样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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